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沼气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农村户用沼气项目中,凡农户自筹资金均由农户自主安排用于项目建设,严禁强迫农户上缴自筹资金或将自筹资金纳入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农村户用沼气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沼气灶具及配件、主要建材的购置、技术工人的工资、对农户的直接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严禁各地区、各单位虚报或重复申报项目户数、未按国家规定标准补助农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