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工作,对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现金支出管理,除支付技术工人的工资、差旅费等费用和对农户的直接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沼气灶具及配件、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主要建材采购等其他支出都应按相关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要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从农民自筹资金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八条 农村沼气项目如有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沼气池和需要农户使用的沼气灶具及配件等,产权归属农户,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处理,待核销包括“沼气灶具及配件购置费”、“进出料设备购置费”、“建材购置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报废工程损失”、“技术工人工资”、“对农户的直接补贴”等,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大中型沼气工程等建设,产权归属本单位法人或农村集体组织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归属其他单位法人或农村集体组织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按照供货进度、采购合同、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以及相关原始凭证,据实结算沼气灶具及配件、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主要建材等采购合同款。由项目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实施集中采购所需支付的货款,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离。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先查验项目农户的建成资产签收清单,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集中采购的沼气灶具及配件、主要建材、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等,应附有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以及项目农户的建成资产签收清单。
第二十三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