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户数;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沼气灶具及配件、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主要建材等的采购合同价、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
(五)待核销基建支出;
(六)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七)财务处理事项;
(八)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对有关人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