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能源资讯 > 政策法规资讯 > 正文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10 11:59:07   来源: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977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项目户数;

()补助农户标准;

()沼气灶具及配件、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主要建材等的采购合同价、款;

()建设单位管理费;

()待核销基建支出;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财务处理事项;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对有关人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关键词: 沼气 项目 管理办法

[ 行业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猜你喜欢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