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垂直过度
笔者:有些人认为,垂改以后地方政府可能会推卸环保责任。
吴舜泽:这次垂改,不单单是对环保机构的垂改,而是对“条”“块”关系的重新界定,落实责任是垂改的主线。综观其他部门的垂直改革,没有一个像环保一样,首先明确的是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
不能说垂改以后地方党委政府把环保职责移交给环保部门了。恰恰相反,是要“条”“块”结合地去落实责任。“块”就是地方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各部门按照责任清单去履责。“条”上,省级主要抓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以及市县政府及其相关履职情况的监察工作。市局抓好综合统筹,县级侧重执行,主司执法。
所以我们首先讲的就是让地方党委政府负总责,然后再把监察系统独立出来,省督市县,监督地方履责,这是最重要的。
笔者:《意见》是如何设计监督地方党委政府环保履责的?
吴舜泽:垂改首要问题不仅仅是说责任落实问题,而是要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问题。按照《意见》,这个对履责情况的监督责任被赋予了省级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系统。
实际上,环境监察就是围绕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而做的命题作文。过去讲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但是没有量化、不好操作、责任不明确、末端无追责,没有建立对地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手段、机制、队伍。环保和工商、质检系统不一样的地方是,环保必须首先考虑地方党委政府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这也是从环境保护本身的规律出发的。
像环保这样,涉及的方方面面越多,事情越复杂,越不能垂直过度了。调整隶属关系只是手段,必须把党委政府的职责放在首要位置。
笔者:这个“度”如何把握?
吴舜泽:这确实是比较需要拿捏的事,切勿为了垂改而垂改。垂直管理是个大概念,是和属地管理相对应的,是以“条”为主的管理。其中不同的模式,垂管程度不同。开始时候,很多人想的方案是全部垂直,让省级环保部门做“大”做“强”,其实这样的话,反而抽空了市县环保力量,不利于市县党委政府履责,对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不是一件好事。
监测、监察等等不同线上,安排了多种不同的垂管方式,比较错综复杂。但我们觉得,改革不能追求简单的整齐划一模式,只有系统安排、统筹规划好,才能够把各种方式的优缺点统筹处理好,使得体制能够长期稳定运行下去。
“监察”和“执法”要分开
笔者:按照你这样讲,监察听起来是否应该放在比执法和监测更靠前的位置?
吴舜泽:你说得非常对。正文讲管理体制调整改革部分,讲完环保机构调整后就讲监察,监察是排在监测和执法之前的。
笔者:过去一提起来监察执法,大多时候二者是不分的,例如某某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这次把监察和执法二者分开,是怎么考虑的?
吴舜泽:以后名字可能要改改了,就叫“执法大队”,职能也要做相应调整。很多基层工作者可能没有正确理解监察和执法的关系,他们认为监察就等于执法。过去监察,可能也有一部分对政府的“督政”,但是总体来说不够。督政是随着近些年的重视才慢慢发展起来的。
企业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主体,督政和查企性质和做法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不搞混业经营,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各自聚焦主业,把各自的事情做好。
监察全部放在省级,执法放在市县级,这也是个趋势。执法的重心要下移,让执法人员更加贴近执法对象。所以收和不收,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考量。以前有的理解是把监察和执法全收上来,这是错误的。不该收的不收,该收的就把它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