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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件一审庭审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7 11:35:1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06


12月21日早上9点,常州毒地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长达7个半小时,直到下午4点半才告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说原告代理律师赵光认为,只有在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应该由政府承担责任;而在本案中,责任主体很明确,就是三个化工企业。

2016年12月21日,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诉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有限公司一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与苏州工业园区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为本案支持起诉单位。二原告、二支持起诉单位和三被告的代理人均出庭。

庭审从早上九点到下午四点半,主要围绕八个焦点问题展开调查和辩论。

该案是一起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三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常隆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却未对该场地进行妥善修复,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三被告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三被告对其造成的土壤、地下水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污染检测检验费、评估鉴定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等。

庭审开始,首先原告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然后被告进行答辩。

接着,法官根据11月15日庭前会议和本次开庭的情况总结出该案的8个争议焦点,即:

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该污染场地的修复责任,如承担,应如何承担;

现已有第三方对污染地块进行修复,本诉讼中要求三被告修复土地有无必要;

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对政府的修复方案是否认定,该方案能否被改变;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历史遗留的污染问题,政府、集体组织、企业如何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

在企业改制时价格中未考虑环境修复成本,改制方和被改制方如何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是否合理;

原告的诉讼费用、代理费用以及差旅费由被告承担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争议最大的焦点是,土地已经被国家收储后,污染者是否还要承担修复责任。

三被告辩称,土地已经被常州市新北区土地储备部门收回,当地政府就成为修复的责任主体,三被告不再承担修复责任。

二原告认为土地已经被国家收储,污染场地修复的责任主体并没有转移,仍然应该由污染者即三化工企业承担修复的责任。

    
 
关键词: 责任 修复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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