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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名委员联名“建言”背后:光伏痼疾何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3 10:39:1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79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6年我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3454万千瓦,累计装机容量7742万千瓦,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继续位列全球第一。

但是,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有关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方面的问题,加上补贴拖欠、弃光愈演愈烈,这些都成为制约光伏发电项目推进的主要障碍。

3月7日,记者独家获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科技界别32名全国政协委员全额联名递交了《关于理顺光伏项目用地管理、土地税费等相关问题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的提案,建议理顺光伏电站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用地审批管理方面的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一张图”的烦恼

从政府部门对国土资源的管理范围的维度划分,国土资源分别由国土、地质、水利、气象、林业、旅游、交通、军事等政府部门或机构进行行政管辖。目前国土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尚未实现“一张图”管理,所以针对同一地块的“土地性质”,需要向两个政府部门核实确认。

依据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有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依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业行业标准《林地分类》(LY/T 1812-2009),林地类型又分为8个一级类、13个二级类。全国政协委员、协鑫集团董事长朱共山指出,政府部门间管理范围划分和各部门对土地的界定标准不同,管理界限存在交叉,给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带来困扰。比如,有些土地国土部门给出的是“未利用地”,但林业部门却认定是“林地”。

全国政协常委、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表示,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明确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但还未明确农、渔、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可使用的土地性质,各地市、县国土局因缺少执行依据,不愿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农光、林光互补项目的开展带来很大困扰。

朱共山指出,另外,从土地规划、用途管制等角度,土地还被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重点森林保护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等特殊区域。企业在向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土地性质”的同时,还要从规划、用途管制角度进行再次确认,使得项目投资开发周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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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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