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钢铁行业能耗限额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对涉及能耗限额标准的钢铁行业企业开展现场监察。
2.监察内容。一是对2016年钢铁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察;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对钢铁企业推行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监察,现场检查钢铁企业基础情况数据,粗钢产量,烧结、球团、高炉、转炉工序产量和能耗,执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情况,节能管理措施情况等。
3.计划任务。对全省约20家钢铁企业进行现场监察,其中省中心完成不少于10家现场监察任务。
4.结果处理。对超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钢铁企业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
(五)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对涉及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和省能耗限额的企业开展现场监察,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的高耗能行业为主。
2.监察内容。全面核查2016年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选择合成氨、烧碱、陶瓷等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3.计划任务。采取书面和现场监察相结合方式,书面监察不少于50家,全省现场监察完成150家左右。
4.结果处理。对超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或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加快淘汰。对存在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六)淘汰落后电机、变压器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电机生产企业和年电耗3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工业企业。
2.监察内容。按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四批)和《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要求,对电机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一是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全面核查电机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落后电机。二是重点对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电机使用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企业淘汰落后电机;按照《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要求淘汰高耗能配电变压器情况。
3.计划任务。采取书面和现场监察相结合方式,书面监察不少于100家,现场监察不少于180家。省中心现场监察工作与电机能效资金补贴项目专项核查工作结合进行,以电机能效资金补贴项目所在企业为主要对象,完成不少于20家企业现场监察;各地市(县)节能监察机构以工业企业为主,完成不少于160家企业现场监察。
4.结果处理。对在现场监察中发现生产低于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电机、未按要求淘汰低效电机、高耗能变压器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对无法提供基本信息材料的在用电机、变压器,视同属于淘汰低效电机、高耗能变压器。
(七)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按照《关于印发高效工业锅炉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492号)和《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要求,对锅炉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一是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全面核查锅炉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落后低效锅炉。二是对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实落后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为依据,检查工业企业是否存在列入上述目录的落后工业锅炉和热网泵阀产品,全省完成20家左右。
(八)电机能效提升补贴项目专项核查。
以电机能效补贴项目单位为核查对象,省中心对40个补贴项目开展抽查。现场检查项目真实性、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和范围、资金使用情况、节能节电效果,同时对企业淘汰落后电机、高耗能配电变压器的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九)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
以大、中型及开展能源审计、创建节水型单位的公共机构为重点,会同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节能管理制度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报送、能源统计与计量、车辆管理、节能办公产品采购、节能工作负责制、节水工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用能部位管理和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等。省中心完成16家左右,各地市(县)节能监察机构完成100家以上。
(十)建筑领域节能专项监察。
以列入重点用能单位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为主要监察对象,会同建筑领域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建筑领域节能专项监察,检查室内空调温度控制、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景观照明、节能技改情况等,全省完成25家左右。
(十一)交通领域节能专项监察。
以交通领域企业为监察对象,会同交通领域节能主管部门开展交通领域节能专项监察,检查能源管理机构设立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能源计量与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如实上报以及交通营运车船执行燃料消费限值标准情况等,全省完成25家左右。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节能监察机构于2017年2月26日之前将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及监察企业具体名单(附表2)报省中心。
(二)各地市节能监察机构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将全年监察工作完成情况和相关建议,以及对发出监察整改文书的跟踪落实情况(附表3)报省中心。各地市节能监察工作完成情况继续纳入省对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