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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补贴申请比例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07 15:39:39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479


      近日,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关于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补助标准按国家同期补助标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价格)的70%,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补助政策和标准每年随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补助注意事项:
      1. 补助车型
      补助车型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2016年1月1日起在福州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或在每年12月购买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办理上牌手续的个人或机构消费者;在本市之外注册登记后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以及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补助;二手车不享受地方财政补助;享受福州市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本市外用户转移。 
      3.补助方式
      由汽车生产企业或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按扣除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获得中央财政补助后申请每年度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地方补助,含省级财政资金)。地方补助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企业。
      4.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国家同期补助标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价格)的70%,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补助政策和标准每年随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5.补助程序
      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在完成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参照申请中央补助的材料要求)报送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公示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购车补助资金通过相关县(市)区财政局拨付给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
      附件:政策原文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08日
      各县(市)区经信(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做好推广工作并组织符合条件企业申报。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2月6日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 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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