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考验企业财力
据了解,《意见稿》对于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按照《要求》,审查条件将有17项具体条款,其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未达标,则该企业就不被准入。
在业内看来,对于中小车企而言,审查条款的增多意味着需在研发能力提升方面加大投入,而非过去的简单的生产能力。此前,有消息称,不少所谓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都不具备控制系统的研发能力。甚至一些知名的企业也不符合条件。
在《意见稿》中也首次取消了企业应掌握车载能源、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三项“核心技术”之一的要求,调整为应具备整车控制系统技术的开发能力以及车载能源和驱动系统的集成、匹配能力,并相应增加或提高了设计计算、仿真分析、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要求,控制系统的开发成了必要条件。
汽车行业评论员张志勇表示,控制系统的开发能力也决定了车企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开发技术、掌握技术,这样一来,开销支出增多,必然要投入更大的财力,中小企业能否保障资金投入将成为棘手的难题。
行业整合不超10家
此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曾透露,工信部的目标是将来新上的纯新能源车企不超过10家。这也意味着除去已拿到资质的北汽新能源和长江汽车外,留给意欲进入新能源造车领域的企业只有8家。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特别对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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