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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国内外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差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7 20:02:1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604


  2.7 我国与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的差异比较

  中国由于与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在基本国情、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时间与国民理念等各方面不尽相同,因而现阶段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状况表现出巨大差异。下文从法律与政策环境、组织形式、市场开发、服务模式、融资渠道、专业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这6 个方面做了差异比较总结(见表1)。

  3、结论和建议

  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企业与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相比,在法律与政策环境、组织形式、市场开发、服务模式、融资渠道、专业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针对以上差距,现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在法律与政策方面,政府必须作为“领头羊”,通过法律手段和补贴、贷款、税收等经济激励措施,为建筑节能服务业营造健康的发展环境,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及其事业才具有生命力。

  (2)在组织形式上,我国BESCo 在公司的设立上存在先天不足,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现有的公司组织形式中独立出来,走专业化运营管理的发展道路。

  (3)在市场开发中,积极开发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这两大潜在市场,为我国BESCo 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这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业的成长。

  (4)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服务模式的发展经验表明,节能效益分享型适合于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初期,适用于规模较小的项目。随着建筑节能服务行业的规范和成熟,以及节能项目规模的扩大,保证节能量型合同应将逐渐成为主要采用的合同形式。

  (5)在融资渠道方面,政府和金融机构联手为建筑节能项目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才能使建筑节能服务企业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6)在专业技术与人才培养上,建立建筑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完善创新机制、形成有效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发展建筑节能技术、提高企业素质和行业素质的一个有效途径。

  
 
关键词: 项目 服务公司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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