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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7 11:35:24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3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印发《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有关要求,我们联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

  附件: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7月14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的要求,提高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企业自愿、电网和发电企业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部分机组为可再生能源调峰。在履行正常调峰义务基础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调度,按照“谁调峰、谁受益”原则,建立调峰机组激励机制。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应坚持本地为主,鼓励跨省区实施,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市场化方向。

  第二章 完善调峰激励

  第四条 结合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消纳情况、电源结构和负荷特性,各省(区、市)安排一定规模煤电机组为可再生能源调峰,具体数量由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电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调整。

  第五条 为平抑可再生能源发电波动,调峰机组应优先增加或压减出力,调峰能力应至少满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煤电机组,出力至少能降到额定容量 50%以下;30 万千瓦以上的机组,出力至少能降到额定容量 60%以下。出力低于 60%的部分视为为可再生能源调峰的压减出力部分。一般地区可实行轮流 7-10 天的停机调峰;调峰困难地区或困难时段,视情况延长停机调峰的时间。

  第六条 逐步改变热电机组年度发电计划安排原则,坚持“以热定电”,鼓励热电机组在采暖期参与调峰。安排为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热电机组,在国家出台相关统一技术标准之前,热电比高于 50%的,调峰能力应达到 50%,热电比低于 50%的,调峰能力应达到 60%。

  第七条 根据建立优先发电制度的要求,对于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按照高于上年本地火电平均利用小时一定水平安排发电计划,具体数额由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定,增加的利用小时数与承诺的调峰次数和调峰深度挂钩。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因调峰无法完成的优先发电计划,应遵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原则,通过替代发电交易给其他机组。替代发电优先在同一发电集团内部进行,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替代。替代双方依据平等协商原则,确定替代电量、交易时段、补偿价格、网损、结算方式等。替代发电按月组织,次月交易执行。已建立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的,应通过市场机制开展

  3发电权交易,通过市场机制确定电量、价格等。确定为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第九条 鼓励自备电厂纯凝汽发电机组参与调峰。参与电网调峰时,如果增加受电量,增加部分可视同替代电量获得一定补偿;调峰能力达到 50%及以上的,在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并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后,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出售富余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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