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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7 11:35:24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36


  第三章 鼓励跨省区补偿

  第十条 积极推进跨省区辅助服务市场化。加强国家调度、区域调度、省级调度间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地区间高峰时间差,开展旋转备用、事故备用共享,减少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开机容量,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

  第十一条 根据可再生能源波动性特点,建立跨省区灵活日前和日内交易机制,实现调峰资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动态匹配。

  第十二条 跨省区送受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应以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框架协议为基础,送受省份协商确定送受电计划。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政府确定的计划(协议)执行。鼓励市场化探索,协商确定的计划以外的电量,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确定价格,送电地区的降价空间应按一定比例用于受电省份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补偿。跨省区送受可再生能源的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 号)执行。

  第四章 增加调峰能力

  第十三条 鼓励发电企业对煤电机组稳燃、汽轮机、汽路以及制粉等进行技术改造,在保证运行稳定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争取提升机组调峰能力 10%-20%;对热电机组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加快储热、热电解耦等技术改造,争取提升热电机组调峰能力 10%-20%。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背压机组供热,系统调峰困难地区,严格限制现役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确需供热改造满足采暖需求的,需同步安装蓄热装置,确保系统调峰安全。

  第十五条 对发电企业技术改造,制定鼓励政策,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或实施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在规划时应明确电力消纳市场,同步制定配套电网送出规划,完善政府协调保障机制,确保电源与电网工程同步投产。

  第十七条 考虑电网系统调峰需求,合理布局规划、有序开发建设一批抽水蓄能、燃气等调峰机组,发展储能装置。

  第十八条 提高发电机组的调峰能力技术标准,在设计、制造和设备选型环节,考虑电网调峰要求。

  第五章 强化信用监管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将调峰情况纳入发电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项信用记录,录入电力行业信息平台,使调峰信息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定期将调峰情况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和第三方征信机构,第三方征信机构根据政府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调峰信息公示制度,推动信息披露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在指定网站发布信息,接受市场主体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针对发电企业调峰情况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按照约定实施调峰的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对于失信违反约定的发电企业要予以警告,严重失信的要纳入不良信息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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