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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7 11:35:24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37


  第六章 加强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具体调峰机组名单,定期更新调峰机组的调峰能力,制定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运行管理办法,落实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激励政策,加强调峰机组优先发电政策执行情况考核。已经开展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的地区,要在满足《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基础上,加强政策间的有效衔接,确保相互促进、形成合力。

  第二十三条 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可再生能源调峰,具备调峰能力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协议或合同,服从调度统一安排,满足电网调峰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安排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试验,加强对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运行考核,落实优先发电协议或合同,保障优先发电量予以落实。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发

  6电量进度可不受“三公”调度考核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优先发电应结合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共同开展,试点地区及时总结经验,为下一步推广打好基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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