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称:制定该政策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随着新能源汽车产销量不断增长,大规模财税补贴难以为继;一方面,燃油汽车产能结构性过剩问题已开始凸显。主要针对的企业为生产和进口燃油汽车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对于燃油汽车企业产销未达到一定规模、但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数量,且自愿纳入管理的企业也可按此管理办法执行。
该管理办法中所指的新能源车主要包括符合GB/T19596、GB/T24548、QC/T837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拟于2017年开始试行,2018年正式实施。
该管理办法借鉴了美国加州ZEV政策,并结合中国已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增加了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相关条例,将两者合并实施对汽车碳排放进行管理。
公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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