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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与规则之差 造车难度开始陡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8 12:03:38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211

新能源汽车的高速发展态势,正倒逼着管理政策的加速完善。

  日前,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再度向外界征求新能源汽车准入意见。与5月份征求意见相比,本次《管理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进行进一步完善,不仅提升了整个行业管理的约束力,也对申请准入的规则要求,从过去的19条提升到了28条,大幅提升行业的准入门槛。

  分析人士指出,门槛变高,对部分资本与技术不是十分雄厚的行业新进者,将是一次沉重的打击。这也体现了对新能源汽车加强监督管理的思路,将推动行业朝技术驱动方向更健康的发展。

  变化??门槛提高 约束力增强

  据了解,《管理规定》名称发生了细小的变化,全称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而在今年5月发布的政策征求意见中,则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全国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规定”与“规则”一词之差,却反映了两个不同的层次态度,其背后是政策约束力的大幅提升。

  《管理规定》明确了是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而今年5月版的征求意见,则是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进一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与《管理规定》有着明显的不同。更为关键的是,从法律依据看,《管理规定》已经加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两大上位法作为依据,成为有法律许可和约束力的政策规定。

  根据《管理规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是已取得《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分析指出,《管理规定》强化了企业设计能力的要求,要求体现出与常规汽车企业同等的技术能力要求,有利于国企大集团的做大做强。但对于资本与技术不是十分雄厚的行业新进者而言,准入门槛已是大幅提升。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规定》还完善了对外资占比的规定,要求在办理新建企业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而之前一直没有详细要求。

  目前,新能源汽车市场主要集中在商用车和轿车市场,为了进一步均衡市场全面发展,《管理规定》放松了专用车企业的准入门槛,并且对改装车领域的要求也有所调整。

  据悉,5月份征求意见稿指出,申报除新能源专用客厢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专用汽车产品的企业,应满足相应的准入规则中对轻型货车整车企业的要求,以及本规则的要求,并需具备专用装置的设计开发能力、制造和装配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其中,驾驶室总成、车架总成可以委托设计、制造,但需具备相应的匹配能力和试验验证能力。而《管理规定》则变更为符合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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