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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布2016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6 15:00:05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192


8月11日,成都市发布《关于成都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的通知》,三种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可申请补贴:第一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投资新建并竣工投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含换电、无线充电等)。第二类: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购买、上牌新能源汽车后,在自用车位安装建设充电桩。第三类:利用现有场地,投资新建充电桩群(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并竣工投运。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的充电设施不适用本细则。

补贴标准:第一类,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最高500万元补贴;第二类,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一辆车只享受一次补贴;第三类,参照第二类标准执行,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发改、科技、财政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及实施细则(成经信办〔2015〕81号)和《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成办函〔201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具体政策条款的申报条件、补助标准、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补贴资金审查与拨付等要求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及实施细则(成经信办〔2015〕81号)(详见附件1)为准。

(二)根据《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成办函〔2016〕5号)精神,在符合规划、安全、消防的前提下,现有加油站、加气站增建、改建经营性充电设施,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20%、最高200万元补贴,申报材料参照成经信办〔2015〕81号文第一类实施。

(三)所申报的充电设施必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且为2015年4月12日以后投资建设并竣工投运;必须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四) 鉴于国家尚未出台充电设施消防标准,本次申报暂不提供消防、安监方面的批复和验收资料,但需提供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及相关安全生产制度等资料。对不涉及向供电企业单独报装以及新增变电容量的项目暂不提供电力方面的验收资料。

二、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过时不再受理。

三、其他

(一)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的认定标准,参照《GB50996-201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即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3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1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且必须对外经营。

(二)各申报企业将其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打捆,形成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装订成册,一式陆份,向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申报。

(三)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好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会同当地发改、科技、财政等部门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后,汇总相关申报材料联合行文转报市经信委。

(四)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委电力处 吴刚61885827。

附件:1.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2.成都市2016年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申报报告

成都市经信委     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科技局

2016年8月11日

附件1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

(暂行)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精神要求,为加强对社会资本和个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条件

三种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可申请补贴:

第一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投资新建并竣工投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含换电、无线充电等)。

第二类: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购买、上牌新能源汽车后,在自用车位安装建设充电桩。

第三类:利用现有场地,投资新建充电桩群(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并竣工投运。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的充电设施不适用本细则。

二、补贴标准

对第一类,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最高500万元补贴。

对第二类,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一辆车只享受一次补贴。

对第三类,参照第二类标准执行,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

1.第一类,在充电设施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后,由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投建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领补贴。

2.第二类,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先行垫付充电设施补贴资金,待个人消费者完成充电桩安装后,再由汽车厂商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领补贴。

3.第三类,在充电桩群完成建设并竣工投运后,由投建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领补贴。

(二)申报时间。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

四、申报材料

(一)申领第一类补贴的,投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市级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投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区(市)县级以上项目备案相关资料;

4.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资料;

5.投建单位组织的竣工投运验收报告;

6.充电站消防、安监、电力验收合格等证明;

7.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监控、通讯、必要的配套土建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领第三类补贴的,投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充电桩群市级补贴申请表(附件2);

2.投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在开敞的土地上建设充电桩群(无建筑物)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在现有建筑物内建设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土地为租赁性质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文本复印件;

4.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资料;

5.投建单位组织的竣工投运验收报告;

6.充电设施消防、安监、电力验收合格等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领第二类补贴的,汽车厂商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个人自建充电桩市级补贴申请表(附件3);

2.个人消费者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许可证明;

3.充电设施产品质检合格证明;

4.汽车厂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补贴资金审查和拨付

(一)补贴资金审核。

投建单位、汽车厂商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改、科技、财政等部门进行初审和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意见转报至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通过审核的第一类项目,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报告。

(二)补贴资金拨付。

审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商请拨付市级补贴的函件,将市级补贴拨付至相关区(市)县财政局,再由区(市)县财政局拨付至投建单位或汽车厂商账户。

六、财经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市级补贴的投建单位、汽车厂商和个人消费者,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级补贴的,将视情节轻重取消享受补贴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二)市级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成都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市  级补贴申请表

2.成都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充电桩群市级补贴申请表

3.成都市个人自建充电桩市级补贴申请表

成都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市级补贴申请表

注:设备采购成本包括配电设备、充换电设备、通讯设备、电缆(导线)购置费用等;土建成本包括站内设备安装、电缆(导线)施工、项目建设检测费及管理费等。

成都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充电桩群市级补贴申请表

成都市个人自建充电桩市级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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