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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报废更新最高补贴14万,重点支持电动货车!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6-06-22 1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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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报废更新最高补贴14万,重点支持电动货车!电车资源从新疆交通运输厅官微获悉:《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6月18日发布。细则明确,2026年新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最高

电车资源从新疆交通运输厅官微获悉:《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6月18日发布。细则明确,2026年新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最高补贴14万元,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需要指出的是,细则特别强调:支持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包含柴油、天然气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优先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各地州应预留必要规模补贴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

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1)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2)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此外,细则还对货运司机关注的“2025年补贴资金缺口”问题做出回应:尽快落实资金,及时兑付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补贴资金。2026年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

为确保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车辆实际所有人,细则明确:运输企业与个人以合作经营模式运营的,双方无其他债务纠纷,合作经营合同未对车辆产权归属、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事宜作出其他约定,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克扣补贴资金。

政策原文如下: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2026年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6〕3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6〕29号)要求,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营运货车,是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登记的、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符合国家及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含柴油、天然气货车)。

第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商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作: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确定年度目标任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和既定补贴标准,结合交通运输厅资金分配方案,将补贴资金审核后及时分批拨付预算资金至各地(州、市),配合交通运输厅对资金跟踪问效,加强绩效考核、评价和结果运用。

(三)各地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商务等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决策部署,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地区资金申报、联合审核、资金发放、绩效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实施期限

第四条 支持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包含柴油、天然气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优先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各地州应预留必要规模补贴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对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一)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二)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一)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第五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二)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并持有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七条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24)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九条 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十条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补贴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补贴申报采取线上系统申报和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应在完成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后及时申报。线上申报通过“省级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补贴资金申请系统”,(https://www.jtsbgx.cn/btzjsq/subsidy_qy/login)或者使用微信小程序“设备更新快捷通”,登录后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线上资料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从系统导出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携带纸质版相关佐证材料,及时向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确认,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限内向其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系统填报并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同时带纸质版材料现场确认:

(一)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车主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提供的开户银行账户与车辆所有人名称须一致。

第十四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组织审核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审核,负责审核新购新能源货车、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开户银行账户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信息;同级商务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含跨地州、兵团);同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以及车辆排放标准、使用年限等信息审核。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省级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补贴资金申请系统”中为同级公安、商务等部门开设子账号,实行部门线上联审。

第五章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年度目标任务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并将审核结果、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发改、财政、商务、公安等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安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既定补贴标准,结合交通运输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将补贴资金审核后拨付各地(州、市)。

第十七条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依据自治区核定下达的补贴资金,结合各县(市、区)需求,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根据既定补贴标准,结合交通运输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将补贴资金审核后拨付各县(市、区)。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核对资金拨付情况,每月5日前将汇总表(附件3-5)按要求报送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并对所报数据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每半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对所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分配方案,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发放资金。补贴资金根据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及资金预算情况,根据资金规模,依序拨付,先到先得。

第十八条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在自治区下达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基础上,加大地方资金投入力度。若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使用完毕,各地在保证不增加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量力给予支持。截至2026年12月31日,未使用完的中央补助资金,将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二十条各地(州、市)要严格资金管理,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要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补贴范围,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至2026年底。2025年产生补贴资金缺口的地区,按照《202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要求,尽快落实资金,及时兑付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补贴资金。2026年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

第二十一条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补贴政策实施、资金发放等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受理办理及时、资金发放及时。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申请资料管理归档工作,并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强化预算绩效和绩效目标监督管理,强化过程监控,注重结果应用。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运输企业与个人以合作经营模式运营的,双方无其他债务纠纷,合作经营合同未对车辆产权归属、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事宜作出其他约定,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克扣补贴资金,并须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车辆实际所有人

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及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商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把握好优先支持电动货车的政策导向,合理把握工作节奏,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引导广大道路运输货运经营业户有序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要加强对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报告,并于每月6日前向自治区交通厅报送工作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