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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能源车骗补问题的深层次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7 12:00:17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693


   “骗补”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分别为未生产即虚假上报合格证、产品与《公告》关键参数不一致、电池拆装后重复利用申请补贴

  201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程加快,产业快速发展,但快速发展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成长的烦恼”。如企业虚假生产、注册登记、申请补贴,产品不符合一致性要求,车辆实际运行和使用率较低,商业模式创新也存在鱼目混珠等问题,影响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关于“骗补”行为的认识

  针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问题是否属于“骗补”行为,行业内存在不同认识。我们初步分析认为,“骗补”行为主要为三个方面,分别为未生产即虚假上报合格证、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关键参数不一致、电池拆装后重复利用申请补贴。

  1.未生产即虚报车辆。根据机动车生产相关管理规定,车辆在注册登记之前,都需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而且应该具有合格证。部分企业通过虚报车辆合格证、虚报产量,甚至上牌照、申请补贴,在流程上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属于未生产车辆即向国家申请注册登记,申请财政补贴。该类行为属于“骗补”行为。

  判断依据为:新车上牌前车辆是否已完成生产制造,即是否在没有车的情况下完成销售和申请补贴。如苏州吉姆西车辆销量(注册量)大于生产量,未生产即已上牌和申请补贴;华南地区某企业100多辆已注册登记车辆尚未完成生产下线。

  2.产品与《公告》关键参数不一致。2016年4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四部委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中,明确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核查。对于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暂停或剔除“推荐车型目录”中有关产品等处罚措施。

  若企业的相关推广应用车型的实际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有关指标未保持一致,企业为获取更高补贴,通过虚报续驶里程、电池参数、车辆长度(客车)等指标信息,申请财政补贴,则属于违背国家《公告》管理相关规定,企业获取的财政补贴资金属于违规收入,属于“骗补”行为。

  3.电池拆装后重复利用申请补贴。在新能源汽车“骗补”中,车辆的电池成为“骗补”的关键载体。在新能源汽车上,由于车身、座椅、动力电池、轮胎等车辆主要部件不能进行唯一性追溯,存在不法企业通过拆卸、倒卖这些部件获利的空间。其中,电池序列号与车架号关联性不强,难以一一对应,其中多辆车可使用同一组电池,导致部分企业通过电池拆装、重复利用申请财政补贴。

  新能源汽车电池拆装后重复利用,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产品不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违背国家《公告》管理相关规定,同时企业申请财政补贴也违背补贴政策要求,获取的财政补贴属于违规收入。

  对“骗补”问题的深层次分析

  尽管对整体行业“骗补”情况很难做出全面的评价,但总的来看,新能源汽车“骗补”行为仅存在于部分地区、部分企业、部分车型。据笔者参与核查和督查的情况来看,蓄意骗取国家补贴的仅为个别企业。从车型来看,商用车“骗补”比乘用车多;从地区来看,“骗补”行为大多集中在按照国家1∶1标准给予补贴的地区;从企业来看,主流企业积极投资发展新能源汽车,而缺乏技术实力的企业“骗补”可能性更大;从用户来看,终端消费的私人领域“骗补”行为少,部分公共领域“骗补”行为较多。

  新能源汽车“骗补”现象属于产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既不能因此否定国家发展战略和支持政策的成效,也不能忽视“骗补”行为对产业健康发展的负面影响,应该深入分析“骗补”产生的原因并对症下药。

  1.企业受利益驱动蓄意“骗补”。部分企业缺乏诚信和守法观念,受利益驱动,蓄意骗取国家补贴。由于2016年起国家提高新能源汽车补贴产品技术门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新的补贴细则,企业为赶上原有补贴政策末班车,加快生产销售,形成了2015年下半年的一轮爆发式增长。在利益驱动下,少数企业铤而走险,出现了虚假申报补贴产品“骗补”的情况。

  2.多级补贴导致补贴过度。部分地方按照国家补贴对购置车辆再给予1∶1的补贴,而在应用环境建设等领域支持明显不足,导致部新能源汽车(如6-8米客车)车型补贴总额接近甚至超过车型成本。根据核查发现,以长三角地区某轻型客车为例,企业采购合同单价为53.8万元,扣除国家补贴30万元,省级补贴8.16万元,市级补贴12.24万元,若全部补贴到位,实际采购单价仅为2.4万元,远低于该车实际成本价值。

  3.部分地方政府监管力度不足。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蓄意“骗补”存在监管失责。国家补贴拨付要求,地方应根据新能源汽车产销实际情况分批拨付资金,严格把关,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按照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企业生产的车辆应在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上牌后才能逐级向国家申请补贴,地方政府应对本地企业申报补贴资料严格把关。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的压力下,放松了相关审核和监管,部分企业存在车辆未出厂就已获得车辆牌照的情况。地方对企业通过虚假上牌企图冒领国家补贴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4.企业和产品准入门槛较低。现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规则是2009年制定的。为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当时制定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门槛较低,规模较小的改装类企业也可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客观上为一批在品牌、技术、质量方面无突出业绩、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小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生产领域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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