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也有不少专家表示,目前,起码在排污许可证制度还未全面推开之时,维持环评的“强势”地位,不要一蹴而就、一概而论地简化环评还是十分必要的。冯嘉表示,我国有必要对环评审批项目进行分类,即使是并联审批也不要“一刀切”地执行。杨朝霞则进一步表示,对于环评的“过滤器”功能,需要规定适用范围,比如生态敏感区等地区,如果也采取并联审批,可能会导致资源投入浪费,因为土地、规划审批都通过后,环评审批通不过,这时项目再停下来的话,资源浪费显而易见,“而且,并联审批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环评审批被‘绑架’的情况,如果其他审批都通过了,环评审批过程就会肩负很大压力,过滤器的功能就会被忽略、弱化。”杨朝霞说。
排污许可制度执行难
昨日发布的新《环保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中明确指出,通过调研发现,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状况依然不乐观,虽然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提出了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但上述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仍多为抽象宏观规定,对于制度具体内容、排污量的监测与核定等具体操作内容还欠缺程序性规定,国务院也未出台相关细则,让实践中排污许可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夏光透露,“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全面推开排污许可制度,进而形成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但冯嘉坦言,排污许可制度难以执行下去的主要原因除了法律制度细则没有具体落地外,还有就是执法能力无法跟上。
具体来说,冯嘉表示,目前我国还无法对企业排污量进行连续性监测,而这是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行的根本条件之一。“如果在目前的条件下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只能依靠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但目前,我国企业自行监测排污标准尚不清晰,而且企业也没有监测资质,因此,这种监测数据的执法效力难以得到保证,无法成为直接的执法依据。”冯嘉表示,可见,排污许可核心制还是任重而道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