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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党政同责”背景下的中央督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4 21:05:5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65


   从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理念的提出,到约谈、督察巡视等制度化模式的发展,无疑体现了环保在执政日程中的重要性和优先性急剧提升。

  治理环保“老大难”问题,更需提供制度安排切实保障老百姓的环境权利,培育真正的环境公民帮助中央监督地方环境治理。

  在很多地方,环保被当成“老大难”问题。在一些基层环保圈子里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老大难,老大难,老大出面就不难”。地方的环境之殇常被归咎于“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一把手”对环境的漠视和推责。作为地方政治系统中的“一把手”,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不过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书记的责任到底有多大,很长时间里是一笔糊涂账。

  2015年以来,为了从制度层面改善这些环境治理中的权责不明、倒置甚至推诿的问题,中央提出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日前介绍,已有11个省出台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8个省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这些制度发展为厘清各级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做出了积极尝试。

  ◆◆◆

  顶层设计的新突破口

  “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正在成为改革环保监管体制的新突破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并非环保政策领域的独创,而是“十八大”以来中央的一项宏观治理理念。安全生产、计划生育、食品安全等其它政策领域也提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这些都是容易被地方官员忽视,而又问题频发的政策领域。

  究竟何为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较早就在呼吁和推动实行环保“党政同责”,他曾专门撰文指出:所谓“党政同责”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在环境保护管理或者监管方面都有责任;当党委和政府违反了各自的责任时,都须承担政治、纪律或者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尽管地方行政首长是本地环保第一责任人,但是,当重特大环保事故的发生与党委的路线、政策、人事安排相关联时,书记则有可能成为第一责任人。所谓“一岗双责”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除了履行自己的业务职责外,还要承担本领域有关的环境保护管理或者监管职责。例如,宣传部长应负责联系广播电视等宣传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可见,“党政同责”要求的是加强地方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一岗双责”强调的是将环保统筹整合到党政各部门的职能中。理论上说,这两者的结合,既有利于纠正以往“一把手”对环保的忽视,又能够减轻党政部门间的推诿和扯皮。

  但在实践层面,一个中央的宏观治理理念发展为地方层面可具体操作的制度安排,需要经历一个自上而下的复杂政策过程。2015年1月实施的新环保法,对责任追究的规定仍然较为模糊,仅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同年4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则明确增加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的说法。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正式提出要求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此外,还制定了《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强调生态文明建设中党政领导要“权责对等”,“责任清单”要细化。

  2016年初,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在实践层面探索“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制度化。据媒体报道,福建省委、省政府与9个城市的党政“一把手”共签《2016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蒙古、云南、黑龙江、山西等11个省份制定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在细化党委政府各部门环保责任清单的同时,突出了各级党委环境保护工作的三项责任:即落实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和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关键词: 理念 督察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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