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亮点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由上海市环保局制定,自2017年4月30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共设5章、37条,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核发范围、主要内容、申请与核发程序、实施与监管等作了详细规定。
申请单位与核发对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主体为排污单位法人,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对象为固定污染源。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核发范围
本市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对于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外的排污单位,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补充名录。
分类管理
本市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的具体要求。
分级管理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负责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所属企业、三大央企及上海化学工业区内企业等市级监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其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由各区环保部门及依法具有环保审批权限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负责实施。
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
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结合上海市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现有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限,并通过上海环境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申领公告确定的申请时限内向具有核发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许可事项
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其中许可事项包括: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许可排放污染物类别
环保部《暂行规定》目前只把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本市除了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外,还把固定废弃物、噪声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排污单位实行“一证式”综合许可管理。
许可排放量
对于新建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核定。
对于现有排污单位,考虑到目前上海市环境质量现状,现阶段为实现环境质量改善还必须实施污染减排和总量控制,因此原则上以达标前提下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基准核定许可排放量。环保部门可以结合环境质量情况,对冬季不利气象条件等特殊时段和不同工段内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提出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和核定的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有效期
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实施细则》通过要求排污单位自主申请、编制申请材料并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签署守法承诺书,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方面的规定,突出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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