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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新能源汽车按动力电池容量给予奖励 最高补贴5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1 19:36:36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278


近日,安阳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20年前,对全市范围内非政府投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车载动力电池容量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电池容量100元,单辆车奖励不超过5000元。每年市财政安排减排奖励1000万元,按照申请顺序发放完毕后不再发放。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根据车辆长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的20%-40%享受省级补贴;环卫、邮政、物流、工程等专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的30%享受省级补贴。

省财政对纯电动客车的充电站,根据车长折合奖励标准,8米以下折合1万元,8~10米折合3万元,10米以上折合5万元;对纯电动专用车的充电站根据电池容量确定奖励标准,30~50kWh奖励1万元、60~90kWh奖励3万元、120~200kWh奖励5万元。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改善空气质量、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尽快让新能源汽车惠及人民群众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大意义

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国家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能降低社会碳排放总量,有效根除机动车尾气中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及微粒烟尘等有害气体,对改善大气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我市属于京津冀区域重点“2+26”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采取综合措施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是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指导思想

抓住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发挥我市区位和产业基础优势,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以不断运用新能源汽车运营新模式为抓手,以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为先导,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作用,通过智能车联网平台的匹配调度,高效利用各方资源,营造智慧、绿色、共享的交通运营局面,带动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发展。

(三)目标任务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全市公交、出租车新增及更新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区内环卫、渣土运输、邮政、通勤班车、公安巡逻、物流运输等新增及更新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用于长途运输的重型车辆暂不列入更新任务);力争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国先进市行列。

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显著提升,新增及更新汽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5%;充电基础设施数量明显增多,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比例达到30%。

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政策

(一)财税支持政策

1.落实国家财政购车补贴政策。消费者购买国家推荐公告目录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2017—2018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2,2019—2020年按照计划实施递减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2.落实省财政购车补贴政策。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豫财建〔2016〕109号)规定,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根据车辆长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的20%—40%享受省级补贴;环卫、邮政、物流、工程等专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的30%享受省级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3.落实国家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消费者购买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2017年底前免征车辆购置税,并随国家免征政策的延续而延续。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4.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政策。按照豫财建〔2016〕109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对纯电动客车的充电站,根据车长折合奖励标准,8米以下折合1万元,8~10米折合3万元,10米以上折合5万元;对纯电动专用车的充电站根据电池容量确定奖励标准,30~50kWh奖励1万元、60~90kWh奖励3万元、120~200kWh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推行新能源汽车减排奖励政策。2020年前,对全市范围内非政府投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车载动力电池容量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电池容量100元,单辆车奖励不超过5000元。每年市财政安排减排奖励1000万元,按照申请顺序发放完毕后不再发放。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制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6.实行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奖励政策。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公司,由公司注册地县(市、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财政给予奖励。以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2017—2018年度给予企业100%奖励;2019—2020年度给予企业50%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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