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先生认为,此中的“条”依然是大家理解中的那个条,即省以下一条线。但却不是简单意义中理解的县以上都直接垂直到省,由其统一管理。而是由省垂直到市,亦即是市级的监测监察机构统一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有些朋友可能会问,那县一级怎么办?《说明》中的“市(地)县”又作何解释?威先生认为,此中的“市(地)县”应理解为地级市及县级市,或目前大部分省份都存在的省直管县。而县一级监测与监察机构则成为了“条块结合”中“块”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县级环保局一样,由市级环保局统一管理,共同组成“块”。市级环保局则成为了“条块结合”管理模式中的重要枢纽。我想,对此种“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看到《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朋友们应该会有所印证。
“各司其职、权责明确”。
既然“条”“块”均已明确,那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就成了下一个关键问题。其实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关于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划分问题就已经基本明确了。新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而为了履行法律要求,地方政府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要准确掌握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同时要对环境质量造成影响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及排放主体进行监管。也就是说,省、市级政府都需要环境监测与监察两条腿走路,两只手齐抓共管。一手要摸清环境质量现状,一手要对排污行为予以监管。而县级政府作为最低层级的综合性政府及环境监管单元,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及不再单设县级环保局的垂改要求,其环保职能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代行。也就是形成省、市两级监测监察队伍均归省级管理,县级监测监察队伍归市级管理,市级统一行使市、县两级环境监管职能的“条块结合”的格局。
而“保障有力、权威高效”作为“条块结合”管理体制的具体执行要求,相较于现行的块状结构,相信将会是相关管理职能及“人、财、物”相应上收一级后的必然体现,暂不赘言。